歐盟rohs適用範圍:
1、適用于投放歐盟市場的、附件1列出的11大類電子電氣産品及其相關組件、材料等,11大類産品包括:大型家電;小型家電;IT和通訊設備;消費性設備;照明設備;電子電氣工具;玩具、休閑和運動設備;醫療設備;視頻控制設備,包括工業監視和控制設備;自動售貨機;上述類別未覆蓋的所有其他電子電氣設備。但不適用于條款2(4)所列産品或設備。
2、本指令的实施不应违背欧盟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和关于化学品的立法,特别是(EC)1907/2006 号法规,以及欧盟关于废物管理的专门立法。

1、RoHS2.0指令规定,所管控产品按照“均质”材料计算(Homogenous material) ,所含铅(Pb)、汞(Hg)、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s)、多溴联苯醚(PBDEs)、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邻苯二甲酸二丁基酯(DBP),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的含量分别不得超过1000ppm,镉(Cd)的含量不得超过100ppm。
2、RoHS2.0生效後完全取代RoHS1.0,其中新加入的管控産品實施分階段管理:醫療設備和視頻監控設備從2014年7月22日起納入管控,體外診斷醫療器械和工業監控設備將分別從2016年7月22日和2017年7月22日起納入管控,最後一大類産品則從2019年7月22日起納入管控。
3、某些因現行經濟上或技術上仍無法取代産品/材料,可按照附件3和附件4准予豁免。
4、依据2011/65/EU第16条的规定,今后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将表明该产品不仅符合相关协调指令的要求(如EMC、LVD等),同时也符合RoHS2.0指令的要求。同时根据欧盟官方所发布的RoHS2.0 FAQ所述:自2013年1月2日起,CE标识将成为产品符合RoHS2.0的唯一标识。
5、電子電氣設備應在投放市場之前正確加貼CE標志的同時制造商應撰寫相應的技術文檔和EU符合性聲明。在電子電氣設備投放市場後,制造商及其授權代表/進口商應留存EU符合性聲明及技術文檔至少10年。